7 深圳证监局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2.1
深圳辖区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相关工作已由试点转入常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已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含主要承接原存续业务的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原有证券交易模式可暂不调整,相关交易活动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鼓励上述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行基金产品时采用新交易模式进场交易。
二、证券公司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对账户管理、资金存管、交易执行、交易管理、佣金收取、清算交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基金产品开立资金账户,建立基金产品资金账户与存管银行账户的对应关系,按照现有三方存管的规定存管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
(三)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基金公司开展交易提供必要的交易终端,本公司交易终端无法满足基金产品正常交易需求的,可在确保合规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接入基金公司的信息系统。
(四)证券公司应当对基金产品的交易委托进行资券足额验证,依法管理基金产品的交易行为,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保障合法交易的顺畅、便利。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管理人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代理基金产品交易所收取交易佣金的具体标准与方式,交易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做出约定。
(六)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的相关规定,对基金产品相关敏感信息严格保护,采取系统隔离、专岗设置、权限控制、信息脱敏、访问留痕保密承诺等方式,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接触、使用及传递。
(七)证券公司承担结算职责的,应当将基金产品的交易结算数据转发基金产品管理人,并可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将相关数据抄送基金产品托管人。证券公司不承担结算职责的,可以根据与基金产品管理人的约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和支付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销售业绩、保有规模等挂钩。基金产品管理人可免于执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分仓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公开披露佣金支付(包括费率、金额等)情况以及是否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妥善控制头寸分布。管理人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纳入现金类资产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原则上应当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但经证券公司评估同意其使用自身投资管理系统接入交易的除外。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产品管理人不得将相关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不得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务违规出借账户或者违法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四)对证券交易指令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本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后发出委托指令,主动避免可能的异常交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交易管理行为。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参照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深圳证监局
2019年2月1日